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署监[1998]35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8]35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8]354号      1998-07-14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有关出口货物未实际运至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出现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二是个别企业无货先报关出口,造成出口报关4、5个月以后有关货物才实际离境。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报关管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根据《海关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口报关时,海关应查明有关出口货物是否已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否则,海关不得接受其出口报关。对企业谎报出口货物已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监管地点,关员接受其无货申报的,除对有关企业比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七)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有关关员的行政责任。

  二、各关对本关区出口报关管理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立即整改,坚持杜绝接受无货申报出口事故的发生。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8fagui/6153.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