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408号 1998-07-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对本地1998年以来审批缓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同时,对下属机关审批缓缴税款要严格监督管理,从严审批缓解税款,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严肃地处理,坚决杜绝擅自缓批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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