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1号 1998-06-1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法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8fagui/6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