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163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934号提案的答复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934号提案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63号 1998-06-12
尹明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低摩托车消费税税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我国摩托车工业发展迅猛,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末,全国上目录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共有136家。摩托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带动关联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等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摩托车负担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而目前摩托车负担的收费却名目繁多,如购置附加费、上牌费、年检费、养路费、增容费、道路附加费、交通安全费、建设基金等等。据测算,摩托车的收费负担数倍甚至数十倍于税收负担。因此,我们认为,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并没有制约我国摩托车工业的发展,当前摩托车行业负担重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税收,而是由于过多的收费造成的。当务之急是首先结合“费改税”对摩托车工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而不是降低消费税税率。
关于对摩托车按排量大小征收消费税的问题,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到调整消费税条例,影响的部门较多,因此,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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