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154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23号提案的答复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23号提案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54号 1998-06-09
冯梯云、熊大方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外商投资资企业出口产品税收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对利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产品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规定是:对国内加工增值部分征17%退9%;对利用国产原材料部分按9%退税;对进口原材料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口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因此,你们提出的“对出口贸易的进料加工恢复原来免征原材料进口增值税的政策”的建议已在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体现,你们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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