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329号 1998-06-02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号)作了明确法规。但据反映,在该《通知》的执行中,企业与税务部门对设备部分是否征收营业税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双方矛盾增大。为了统一认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该公司是工业企业,承接上述发电厂工程项目,其设备的价款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因此对该公司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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