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8]320号 1998-05-27
海关总署:
近接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北京海关对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技术提成费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报告》(京经贸资字[1997]959号),反映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进口环节的有关税收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增值税进口环节只对货物即有形动产征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的技术提成费,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不是有形动产,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法规,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属于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缴纳营业税。最近,我局又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明确了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上述两税征税范围的划分看,对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的技术提成费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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