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107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04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04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07号 1998-05-25
李玉娟等1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免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建公益建筑物的税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许多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一直关心着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他们以不同的形式捐款、捐物,以表达他们的爱国之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多突出的贡献。对这些爱国之举,国家一直是鼓励欢迎的,为捐赠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并且在政策上给予了很多的税收优惠。对于你们提到了捐款建公益事业以前不征税,从《建筑法》实施以后,开始征税的提法,据我们了解,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建筑法》中并没有规定捐款建公益事业要征建筑税(1991年已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中,对建筑公益事业如学校、医院、敬老院、文化馆(站)、教育电视台(省级)、以及建桥梁、自来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也已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因此,你们所提的建议已经得到解决。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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