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95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95号 1998-05-19
陆燕荪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建议国务院制定与国发[1997]37号文件相应的对国内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免税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用国际招标采购设备,投标时以不含税价格报价”的问题。国家经贸委等5个部、委、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等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778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凡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各类产品,在投标、评标时,国内产品一律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参加竞标。因此,以不含税价格报价的问题已经解决。
二、关于国内企业采用国际招标中标设备给予退税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和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使国内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公平环境,国务院同意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招标企业中标的设备(包括单、台件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等),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因此,你们提出的“对采用国际招标采购设备,国内制造部分的增值税按出口退税率的税率退还给制造企业”的建议已经得到解决。至于此项政策是否扩大到国外企业中标,国内企业分包的部分,我们将按照既有利于操作又便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后再定。
对于提出的“国内企业中标商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国内企业在开发高技术含量产品时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建议,因“零部件、原材料”不符合国发[1997]37号文件中关于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因此,不能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收司 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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