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5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4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45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53号 1998-05-19
李华等3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葡萄酒、果酒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种税。考虑到白酒等烈性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白酒的酿造对粮食等资源的大量消耗等因素,我国对白酒等烈性酒在税收一直体现着“寓禁于征”的原则。实践证明,对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引导居民消费、调节产业结构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长远看,人们对酒的消费趋势应是从高度酒转向低度酒,从白酒逐步转向葡萄酒、果酒。国家也应适应鼓励发展葡萄酒、果酒产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白酒消费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以西部为代表的广大干旱、半干旱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由于消费税具有其他税种所无法替代的引导消费、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因此,消费税制度应该在引导果酒消费方面有所体现。但考虑到:
1、我国现行果酒的消费税税率水平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如智利为15%,墨西哥为25%,秘鲁为60%,乌拉圭为20%,韩国为50%,而我国仅为10%;
2、由于消费税不仅适用于国产酒,而且适用于进口酒,在我国现行果酒消费税不仅适用于国产酒,而且适用于进口酒,在我国现行果酒消费税税率比其他国家水平低的前提下,再进一步下调税率,国外果酒在中国市场上将更具价格优势,可能会对国产酒产生更大的冲击,不利于我国果酒产业的发展;
3、考虑到白酒与果酒的具体差异,现行果酒的消费税税率远低于白酒的税率,如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而果酒为10%,这表明国家对果酒生产企业在现行消费税政策上体现了支持发展的精神;
4、由于酒类产品(除黄酒、啤酒外)的消费税为从价税,大部分酿酒企业存在利用转移利润、转移费用、增大抵扣等方式避税的问题,使酒类产品消费税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降低了企业的消费税负担;
5、我国财政状况总体上仍然比较困难,财政的“两个比重”无论与我国改革的实际需要还是与其他国家相比都比较低,如果减免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将会进一步加重中央财政的负担。因此,充分考虑到“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减免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
但是,消费税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资源供给状况的改善,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居民税收心理承受能力的增强,国家奖限政策的变化以及财政状况的根本性好转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也会适时做相应的调整。我们将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对葡萄酒、果酒的消费税政策一并给予研究。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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