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263号 1998-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一法规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法规。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法规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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