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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1998]外经贸资发第28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28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286号      1998-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现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以下简称《落实政策的通知》)中的涉及外经贸部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某些省、市按原审批程序规定由其他部门审批的,仍由其他部门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按原审批程序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上述项目确认书出具单位应为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有权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单位见附件一),不得层层下放,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税收政策通知》的规定对项目进行核定。

  上述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给报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外经贸部外资司备案,一份抄送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二、按原审批程序,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一式两份,一份给报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海关总署,并由海关总署转发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三、上述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单位公章。上述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使用外经贸部外资司公章。审批单位的公章式样应即送海关备案。

  四、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栏目应按《落实政策的通知》所附格式据实填写,其中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经工商部门预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项目性质”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三)“项目执行年限”填写企业经营期限(不设定期限的企业填写无期限)。

  (四)“项目内容”填写企业经营范围的主要内容。

  (五)“项目用汇额”填写企业进口设备总金额。

  (六)其他各项按《落实政策的通知》规定填写。

  五、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法律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增资项目,按《税收政策通知》规定的结转项目办理。

  六、《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序号第20项不包括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七、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的“编号”按海关总署下发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要求,认真如实进行填写,并建立审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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