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171号 1998-03-3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你省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在未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之前,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由业主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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