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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国税函发[1998]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164号      1998-03-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法规办理退税审核。

  19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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