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5号 1998-02-10
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8fagui/5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