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58号 1998-01-23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就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 … … …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 … … …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 … … …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 … … …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 … … …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 … … …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 … … …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 … … …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 … … …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 … … …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 … … …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 计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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