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4号 1998-01-1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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