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外函[19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外函[1998]4号 1998-0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国海上的中、小型油田,有的生产期不足六年或者生产期虽然超过六年,但经济效益比较差,按直线法计提开发费用,存在开发投资不能完全回收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外国石油公司按产量法计提开发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折旧额=上年度末开发费用余额×本年折旧率
上年度末开发费用余额=上年度开发费用累计额-已计提折旧额
本年折旧率=本年公司实际产量/(本年公司实际产量+剩余分配储量)
外国石油公司需采用产量法计提开发费用时,应向主管石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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