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营[1988]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1988]3号 1998-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7]税征(1)字第66号请示悉。
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是否按临时经营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的规定,临时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营业执照而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有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含外销证、外出服务证)外出经营的,我们意见,不宜按“临时经营”征税。
但应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98年01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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