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号 1998-01-0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7]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武江茶场利用自己的厂房、生产工人以及增城耀成手袋厂提供的生产设备、原料为增城耀成手袋厂加工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庆税加工劳务。因此,对武江茶场从增城耀成手袋厂取得的劳务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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