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1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194号 1998-01-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财税字[1997]194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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