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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质技监局量发[1998]109号 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发证权限和对加油机税控装置颁发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1998]109号 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发证权限和对加油机税控装置颁发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发证权限和对加油机税控装置颁发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1998]109号      199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保证国家1999年开征的燃油税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生产和流通企业实施方案的要求,所有经营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所使用的加油机必须具备税控功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国现有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并组织税控加油机的研制和生产。由于税控加油机是燃油税征收工作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手段,对国家财政税收关系重大,必须严格管理。为此,我局决定:

  1调整税控加油机制造许可证发证权限。凡制造税控加油机的企业,必须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局统一组织新产品定型和生产条件考核,对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加油机税控装置作为计量器具管理,由省级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鉴定,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凡制造加油机税控装置的企业,必须向省级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新产品定型和生产条件考核,对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税控装置的新产品定型,由省级技术监督局安排具备试验条件的技术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定型鉴定大纲进行。在国家统一鉴定大纲公布前,各省级技术监督局暂不受理税控装置的新产品定型和样机试验。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各地方技术监督局一律停止加油机制造许可证的发放。现有加油机制造许可证在国家宣布注销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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