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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7年国税发[1997]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1997]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1997]183号        1997-1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法规,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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