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7]970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1997]970号 1997-12-05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
上述“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1997年年检合格(包括依法批准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经外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总署关税司转发各关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请各关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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