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48号 1997-12-0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附设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
所谓对外销售货物是指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销售的一切货物。对其销售的货物,无论是销售给旅客,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省新化县委接待处所属宾馆门市部销售的货物,不论其销售对象,均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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