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37号 1997-11-28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 |
所在地(万元) |
1 |
中国农房华北公司 |
30 |
天津市 |
2 |
中国农房华东公司 |
150 |
上海市 |
3 |
中国农房中南公司 |
30 |
湖北省武汉市 |
4 |
中国农房东北公司 |
110 |
辽宁省沈阳市 |
5 |
四川西南农房物资公司 |
6 |
四川省成都市 |
6 |
陕西西北农房物资公司 |
1 |
陕西省西安市 |
7 |
北京国利通有限责任公司 |
7 |
北京市 |
8 |
北京中衣物贸公司 |
15 |
北京市 |
9 |
北京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
10 |
北京市 |
10 |
北京兴隆车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
1 |
北京市 |
|
合计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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