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1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35号 1997-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7fagui/5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