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19号 1997-11-13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苏、福建、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九七年度系统管理费的申请》(华证[1997]2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附件: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
分摊指标(万元) |
所在地 |
广州分公司 |
400 |
广东广州 |
重庆分公司 |
200 |
重庆 |
济南代办处 |
150 |
山东济南 |
上海分公司 |
2000 |
上海 |
湖南营业部 |
100 |
湖南长沙 |
南京金贸营业部 |
100 |
江苏南京 |
中关村营业部 |
200 |
北京 |
东四营业部 |
2000 |
北京 |
沈阳分公司 |
450 |
辽宁沈阳 |
鞍山营业部 |
150 |
辽宁鞍山 |
成都营业部 |
200 |
四川成都 |
福州营业部 |
250 |
福建福州 |
青山营业部 |
150 |
湖北青山 |
襄樊营业部 |
50 |
湖北襄樊 |
沙市营业部 |
100 |
湖北沙市 |
总计 |
6500 |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7fagui/5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