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5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73号 1997-10-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414号)收悉。文中述及你市龙岗镇爱联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爱联公司)将爱都酒店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以3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抚顺市福达商行(以下简称福达商行)。双方签定的转让协议书规定,爱都酒店“转让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即爱联公司)处理并承担,与乙方(即福达商行)无关”;福达商行则“协助甲方(爱联公司)做好楼宇及酒店原管理从业人员的去留工作”。
从上述转让的具体协议及形式看,爱都酒店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其实质是酒店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转让,所谓经营权转让,不过是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此,这种转让符合营业税现行有关销售不动产征税规定和增值税有关销售货物征税的规定。同时,酒店附属的动产,是整个酒店经营必要的条件和有机的组成部分,且随不动产的转移而转移。现对上述形式的转让具体征收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爱都酒店全部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附属于爱都酒店并随同酒店转让的动产(除商品部的商品外),应并入不动产部分,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这是一部老文件了。但是这部文件的思想却并不过时,在这里深圳龙岗爱联公司打着“转让经营权”的旗号出售爱都酒店的全部资产给远在东北的抚顺福达商行,因此需要对其全部动产和不动产转让课征流转税。
符合不征税条件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必须是“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起转让才可以享受不征收流转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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