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64号 1997-10-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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