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5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562号 1997-10-20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金额 |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 |
上海 |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 |
北京 |
33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 |
辽宁沈阳 |
25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 |
陕西西安 |
25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 |
四川成都 |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 |
湖北武汉 |
2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 |
天津 |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 |
山东济南 |
10万元 |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 |
1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 |
福建厦门 |
1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 |
广东广州 |
10万元 |
北京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3万元 |
北京杰伟士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10万元 |
北京华坤建设监理事务所 |
北京 |
10万元 |
合计 |
|
2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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