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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7年国税函[1997]5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5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562号       1997-10-20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     

上海  

18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

北京   

33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  

辽宁沈阳 

25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   

陕西西安  

25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   

 四川成都  

18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  

湖北武汉 

20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   

18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  

山东济南  

10万元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10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  

福建厦门  

10万元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  

广东广州 

10万元

 北京诺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3万元 

北京杰伟士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万元  

北京华坤建设监理事务所 

北京 

10万元 

合计

 

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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