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7]115号 1997-1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专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0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法规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法规,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7fagui/5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