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599号 1997-10-07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法规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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