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1997]154号 1997-09-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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