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477号 1997-08-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法规办理。即营业税条例法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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