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7]6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署税[1997]688号 1997-08-19
北京海关:
你关《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CX6、CX9车型国产化率核定的请示》(京关税[1997]272号)收悉。
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申请分别按60%、4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上述两种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分别为66.81%、49.13%。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上述CX6、CX9车型分别享受国产化第2、第1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1月1日起,进口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分别为30%、37.5%。
此复。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7fagui/5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