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7]32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329号 1997-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地税告[2011]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深地税发[2006]1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解决建安税收流失问题,确保建安税收稳步增长,改进建安税收征管方式,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实现建安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
(一)建安税收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
1.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含挂靠、承包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施工队。
2.持有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施工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注(注: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2002年修订后编号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5件(见附件1)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认定为特区内的企业。
3.未取得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的外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85]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上第2、3类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三类纳税人中对帐册健全的和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各类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缴纳各税适用的税率和带征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确认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1.领取了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具有从事建筑安装经营范围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并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2.领取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
3.设置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并能真实、准确记录经营活动;
4.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
(三)注册地征收机关(包括征收分局、征收所,下同)主管管理科(或管理组,下同)负责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帐册健全企业。在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必须要求其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的帐簿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及本次承建工程的有关合同、许可证书等资料。主管管理科应按以上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经科长签字后认定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二、对帐册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
(一)帐册健全的纳税人,除深地税发[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外(企业名单见附件9),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由注册地征收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
深地税发[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在下半年全面进行整顿,在年底前仍暂按原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并向注册地征收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各税。视整顿情况再决定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原由市局或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正式批准自印、购领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0),从本文下发之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办法,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征管方式。
(二)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的管理具体分两步进行。
1.在电脑管理程序开发应用以前,征收分局应以《外经证》为建安税收管理的主要方式。
(1)对我市所属建安企业到外地承建工程,需填开外出经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录入电脑进行跟踪管理。
(2)对我市建安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征收分局征管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的,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规定,首先由注册地主管管理科按本文第一条第(二)、(三)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外经证》。
(3)纳税人持《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征收机关主管管理科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含分包合同,下同)、双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合同金额、《外经证》的各项内容等。同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重点审核其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按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对经审核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在《外经证》上加注意见,并将《外经证》交纳税人退回其注册地征收机关。
注册地征收机关应当在审核后收回其《外经证》,并通知纳税人应按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注册地征收机关对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退回《外经证》有异议的,可将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审定。
(4)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经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栏,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经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式样见附件3)。
(5)《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从开出之日起1年并可跨年度使用。《外经证》到期后注册地征收分局主管管理科应监督企业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
(6)在企业核销《外经证》后的一个季度内,注册地主管分局主管科应跟踪调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核查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逾期未核销《外经证》的纳税人,主管科应进行重点调查。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征管规程》的规定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无效的进行查处。
(7)深圳市外企业来深承建工程的,应凭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先到登记分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然后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办理工程项目的申报纳税手续。主管科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点的规定审核其是否符合建帐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帐册健全企业;否则确定为帐册不健全企业。
2.由市局计算机中心开发一套建安税收征管的电脑系统进行管理。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登记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双方纳税人的基础情况、合同金额,《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各项内容等;
(2)受理申报。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按工程结算进度进行的纳税申报,并记录每次开出的缴款书和发票的号码和金额,同时与“登记工程”在记录的合同金额进行比销;
(3)传递信息。主要在以下两方面起作用:一方面,经“受理申报”环节后,电脑应将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和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的开票情况及时传送给注册地征收机关。注册地征收机关可根据该信息检查纳税人在工程完工后是否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回注册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将“受理申报”信息传入“电脑逻辑选案系统”,为检查分局选案和检查提供依据和材料。
三、对帐册不健全(含非建帐纳税人,下同)的征管办法
(一)首先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按纳税人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同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然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其中对帐册不健全企业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分别为1.2%和1.4%;对私人建安工程队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6%。
(二)对于小型建安工程等零散税收,从税源控制出发,各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委、镇政府、物业管理公司、屋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代征税款的方式,征收建安营业税并按统一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征收分局和征收所应与以上各部门联系,做好委托代征工作。如分局(所)能自行控管税源,也可不委托代征。
四、关于分包工程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帐册健全的承建分包工程的企业,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费附加并向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回注册地征收分局缴纳。所需建安发票,凭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和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查核总承包人确实已代扣代缴营业税后方可开具建安发票,同时将营业税税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帐册不健全纳税人承建分包工程的,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在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外,其他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的规定与对帐册健全的承建分包工程的企业的规定相同。
五、规范代征单位的征收行为
各分局应在本文下发后10天内对现有代征建安税收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结果填报在《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式样见附件4)上。经清理后确实有必要继续委托代征的或需设立新的代征单位的,各分局需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与代征单位签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见附件5),经市局审核同意后由分局发给《委托代征证书》。需供给代征单位建安专用发票的,必须经市局征管处批准。代征税款、税票、发票及代征手续费征收分局应每月与代征单位结算一次。填开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的查验章外,在发票背面应同时加盖代征单位公章。
代征单位只能征收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款,并且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必须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非上述情况的,一律由主管征收机关征收税款和填开建安发票。
六、对企业自行填开建安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和检查
各分局应在7月10日前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告之辖区内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纳税人(名单见附件9),并按以下规定对企业自行填开的建安发票进行清理检查。
(一)对深地税发[1996]39号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暂按原规定由企业自行填开专用发票。1998年1月1日起视情况另行发文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开具建安专用发票。
各分局应通知11户企业必须在7月20日前对本企业自1995年1月起填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从7月20日起,各征收分局应组织主管评税科和发票科对企业填开发票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中对11户企业中的每1户企业应抽查5份已开出的发票,并到工程款支付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大头小尾”、超位填写等违章行为,对检查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处罚。对经此次整顿检查后又违章填开、使用发票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定后取消其自行填开发票资格。各分局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填报《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并写出书面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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