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1997]254号 1997-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地区退税部门对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了大量的征税函调工作,但征税部门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较为严重,影响了退税进度。为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退税机关将1996年4月1日以前发函未回函的情况进行清理,并按附件1所列内容录入计算机,通过广域网传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录入的文件格式、结构、命名规则及传输方式见附件2。传输工作和录入的技术辅导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以上文件上报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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