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7]55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1997]551号 1997-04-1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税字[1997]38号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待市财政局、地税局另行明确,现暂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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