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35号 1997-03-1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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