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29号 1997-03-1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7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药中间体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化工部进口国家计划安排1.1亿美元之内的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3),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对超过此额度的进口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所征增值税款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财预字[1994]42号)执行。
三、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进口的16万吨磷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2.5万吨磷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3.5万吨磷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进口磷酸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的行为,应按规定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政策执行期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附表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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