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7年财商字[1997]51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7]51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7]51号        1997-03-1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施以来,对促进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发展以及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为更加准确地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应收利息的核算办法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改为: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法规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由金融保险企业设置科目专项反映,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二、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调整后,各行(公司)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2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三、对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在企业上报决算或汇算清缴后进行的日常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和清缴检查过程发现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仍集中上报,由财政部与各行统一清算;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按法规就地处理。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7fagui/5355.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