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7]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91号 1997-0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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