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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7年署监[1997]124号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1万美元以下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审批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7]124号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1万美元以下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审批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1万美元以下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审批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7]124号       1997-02-12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账工作的指示精神,经加工贸易银行保证台账金台账工作小组第七次会议研究,并会商外经贸部同意,现决定:除[1995]外经贸政发第791号文规定需报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外,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开展进口料件在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不再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各部委直属公司的批件或协议、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请各关严密监管,加强核销。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及时反馈。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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