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3号 1997-01-2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319号)收悉。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种子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有关规定,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其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应与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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