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112号 1997-01-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法规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法规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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