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1996]23号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发[1996]23号 1996-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见附件〕中明确“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鉴于此,现就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工会资产投资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以工会以资产出资设立的其它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颥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附件: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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