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97号 1996-11-0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
企业汇缴申报前,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法公告、发送资料、集中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以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辅导,对纳税大户和缺乏自行办税能力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法规要重点宣传介绍。
需要按法规进行各项审批的,税务机关要在企业申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应在法规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
(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法规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三、申报表的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后,应认真审核,审核工作应在受理时进行。发现申报表中明显的逻辑关系或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由纳税人负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纳税人应按法规的时间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
四、纳税检查
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税务机关即转入检查(稽查)阶段。税务机关可根据一定的选案标准和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查面不一定很大,但要力求从收入到成本费用查深、查细。检查出的问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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