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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国税函[1996]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76号      1996-09-2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规,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法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都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或其他部门的法规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税收法规为准。

  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符合税收法规的收入定义。

  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按税收法规法规逐年摊入成本。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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