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劳办发[1996]186号 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

劳办发[1996]186号 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

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86号      1996-9-11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6fagui/5126.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